通辽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及享受待遇相关人员: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的要求,现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如下:
一、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范围
1、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
二、补助标准及领取期限
1、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195.20元/人、月);
2、符合条件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通辽市城市保障平均标准(731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注意事项
1、由于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申报,如果超过期限不再受理相关业务,逾期后果自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失业补助金: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