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终止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提取规则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