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如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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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亡 | √ | √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 √ | × | √ |
(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法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出事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出事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法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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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亡 | √ | √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