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停缴申请材料: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
(二)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符合销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从戎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