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统发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单位将补缴人员信息填制《补缴清册》,并在指定时间报到管理部。
2、管理部接柜人员及时将《补缴清册》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3、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定期汇总财拨款单位明细,将数据发送财。
4、财核对后将资金汇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5、管理中心会计处按照财提供的单位明细,为各单位作补缴分配。
6、管理部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单位填制的《补缴清册》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作为原始凭证留存。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住房公积金是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是我国法规法规的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十五条法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规则:“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资料中没有确定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第十九条法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