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修建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修建住房如何提取的?天津的提取条件是什么?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注意: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