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确定,并通告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为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4、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6、在提取转账发起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住房租赁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看查询核实,核实租赁地址信息无误的,不影响提取资金的支付时间;如经核实租赁地址信息不符的,将按法定终止业务;
7、申请人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