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方式:
线下:
1、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购买其他房屋的: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购买长三角地区的自住产权房的:“一网通办”pc端。
四、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的法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确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看查询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确定(调看查询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看查询核实情况的,调看查询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看查询核实情况的,调看查询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产权人为多人,且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多人,且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允许各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一人,允许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购房事由的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4、在外省市购房,通过购房地跨省通办渠道申请的,已婚职工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未婚职工须在《“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空白处手写“本人无配偶”并签字。已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别填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