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称,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比例
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二、缴存基数
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三、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四、缴存补贴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其次,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
最后,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